为完善长兴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培育机制,全面扶持和激励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着力提升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效益和发展竞争力,结合科技园运行实际,特制定若干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长兴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已注册落户在园区内(包括一分部、二分部、总部及飞地)并正式办理签订入园《孵化协议》等手续,人员、设备到位,企业运作正常且管理规范,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处于经园区认可的有效孵化期内的企业。年度绩效考评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年度园区扶持政策。
二、扶持内容
(一)力推企业做强做优
1.税收房租奖励
(1)根据入园《孵化协议》,对于当年度入库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县得部分和上交的房租费用,按《孵化协议》中约定标准奖励给企业。
(2)对规上企业当年度超出企业年度税收标准(第一年500元/㎡、第二年750元/㎡、第三年及以上1000元/㎡,下同)的税收的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以上(1)、(2)条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可重复享受。
2.效益贡献奖
对于当年度应税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入库税收达到企业年度税收标准且税收总额排名前五的,向企业颁发“效益贡献奖”,并给予各5万元奖励。
3.成长优胜奖
对于年度新增入库为“工业类”、“服务业类”规上企业的,向企业颁发“成长优胜奖”,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对于获评效益贡献奖、成长优胜奖的企业,在次年可享受园区在空间要素、融资贷款、项目申报、创业辅导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二)加大力度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项目
4.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扶持
对于自2019年度起引进项目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型创业团队的,在项目入选运行三年内,已符合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实施办法》第二期资助资金拨付条件的,给予入选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奖励,其中A+类10万元、A类8万元、B类5万元、C类3万元。
5.国省才项目扶持
对于园区新引进或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人才和相当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企业,按照开发区重点人才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进行扶持兑现。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6.知识产权保护
对企业申报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时间从上年12月份至本年11月份,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和缴费收据为准),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
7.研发项目支持
对于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县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经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8.设备投入鼓励
对于入选县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度新增购置研发、生产型设备总额500万元以上(不含税,单台设备不低于10万元)且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设备投入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营造园区创业创新环境
9.科技融合发展
(1)提供“科创贷”贷款扶持。企业可申请获得200万元以内免抵押科技银行贷款,并可享受县科技局以及园区合计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
(2)提供天使投资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启航基金的投资支持。
10.园区公共设施配套
园区配置高层次人才创客公寓、青年公寓、员工食堂、健身房、众创空间、咖啡吧等生活设施,可向企业无偿提供各类会议室、接待室用于商务洽谈、培训等活动。
三、组织执行
成立科技园政策扶持实施领导小组,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其他班子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科,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实施程序
每年年底由产业发展科通知企业申报→企业递交材料→产业发展科受理并审核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产业发展科确定奖励建议名单→科技园政策扶持实施领导小组审核→科技园管理中心党组审批同意→科技园管理中心下文→产业发展科向企业反馈审批结果→管理中心按财务制度向企业兑现奖励补助经费。
五、其他事项
1.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扶持内容若与上级最新规定要求不符的,则按上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本政策条款若与县内政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可重复享受。
2.对拖欠费用(包括房租、物业费、水电费、能耗费等)的、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重大事件、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因虚假申报被列入黑名单、经常不按时或拒报统计报表、不按规定参加相关会议的企业,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3.对企业和人才以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4.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由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长兴县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中心促进企业培育和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长科管〔2018〕4号)停止执行。
长兴县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28日